袁炜律师释法明理 李某工亡一案达成协议
江习古高速建设顺利进行
案情简介:李某某受朱某某的聘请在江习古高速路公路建设TJ6分部拌和站从事装载机的驾驶工作。2016年2月18日下午17时10分,李某某驾驶装载机前往拌和站,当装载机行驶至良村镇大安村店子组某养殖场时,装载机侧翻至鱼池中,致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的父母均已过逝,但有两个未成子女,一个13岁(现读小学六年级),一个17岁(现读高中),妻子现年40岁,但视力有残疾。
处理过程:2016年2月19日,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袁炜律师受死者李某某亲属的委托,参加座谈协商解决李某某死亡一案的赔偿事宜。双方在习水县良村镇政府的主持下进行协商,座谈时间从2月19日中午12时许开始。死者亲属一方认为应当按因工死亡标准进行赔偿,提出了200余万元的赔偿要求。而朱某某、江习古高速路公路建设TJ6分部一方认为应当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行赔偿,并提出要区分农村和城镇标准,划清责任,按城镇标准计算为50余万元,按农村标准计算为20余万元。双方对赔偿应适用的标准及赔偿数额存在较大差异。袁炜律师通过耐心细致地给双方当事人讲解法律知识,劝导死者亲属,历经近5小时的调解协商,最终促成了双方的和解。施工方按因工死亡标准以760800.00元的金额,赔偿死者近亲属,双方签订书面的赔偿协议。
此案的顺利解决,既维护了死者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让死者入土为安,又保障了江习古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