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诉被告涂某、袁某等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涂某、袁某等人共同委托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范美林律师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
本案中,原告黄某诉请各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一百二十余万元。因本案诉讼标的额巨大,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指派曾担任多家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法律顾问、具有办理交通事故案件丰富经验的范美林律师具体负责承办。范美林律师仔细翻阅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特别是原告黄某的伤残鉴定报告后,认为该鉴定报告不客观,代表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习水县人民法院委托四川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黄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所需后续治疗费等进行重新鉴定。通过重新鉴定,原告黄某的伤残等级比原来降低了两个级别,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期限减少。根据新的鉴定意见,黄某所需护理费用减少了约 30万元。
通过法庭辩论中据理力争,法庭采纳了范美林律师的代理意见,原告黄某主张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法庭判决为原、被告双方各承担同等责任。习水县人民法院于 2015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最终判令五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人民币四十四万余元。
通过黔北律师事务所的精湛法律服务,为当事人减少了损失,尽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