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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这6种约定无效

来源: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4-21   浏览次数:713次

离婚协议中这6种约定无效


1、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2、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3、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4、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5、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6、约定财产归属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的别人的财产


在协议离婚中,上述6种约定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这类约定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对方违反这类约定时,也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所以,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明白!


关于第四点的说明: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其本质上构成对子女的赠与,若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则该赠与并未成立,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所以,夫妻可以这样约定,但对于房屋这类不动产而言,如果办理了过户手续的才应当认定为赠与关系成立。该种情形下,如果离婚协议仅约定了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子女,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则该赠与行为实质上并未成立,所有权也并未发生变更。比如说:该房屋被他人申请强制执行,子女仅仅依据该协议,是无法对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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