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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北律师事务所2017年元旦节起执行新收费标准

来源: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4-21   浏览次数:661次

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根据《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下放第一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14】2099号)、《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6】1559号)精神,结合本所实际,经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本所收费标准如下:

一、律师法律顾问服务、非诉讼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1、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以30000元/年为起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本标准施行之日,顾问合同期限未界满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担任专项法律顾问的,由双方根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要求、工作时长,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律师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1)制作仲裁和诉讼文书的,起点收费500元/份;

(2)制作合同类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书,起点收费1000元/份。

(3)参加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听证活动、诉前调解的,起点收费3000元/次/件,按每件次计收。

3、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起点收费500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的,起点收费1000元/件;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起点收费2000元/件;

二、律师办理一般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起点收费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起点收费6000元/件;

3、在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辩护人的,起点收费10000元/件;

4、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代理人的,起点收费10000元/件;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起点收费5000元/件;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按本标准规定的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起点收费5000元/件。

5、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应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协商收费。

三、律师代理一般民事诉讼或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商事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1、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民事案件的,起点收费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争议标的,按下列分段计算后累加收取: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                      起点收费5000元

10万元起至50万元以内的部分          4% 

50万元以上至 100万元以内的部分       3%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内的部分      2%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内的部分     l% 

1000万元以上的部份                  0.5% 

3、律师代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起点收费5000元/件。

4、律师代理商标专利、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等,不便于确定诉讼标的或不便于按诉讼标的计算的案件,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酌情收取合理费用。

四、律师代理行政案件的:

1、行政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起点收费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计算,但起点收费不低于8000元/件。 

3、代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在习水县内的,起点收费4000元/件;行政复议机关在习水县范围外的,起点收费8000元/件。

五、律师代理各类案件申诉的:

 1、代理当事人向县一级司法机关申诉的,起点收费5000元/件。

 2、代理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的,起点收费8000元/件。

六、其他:

1、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或者诉讼与非诉讼结合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双方根据需要的律师人数、工作时间、复杂程度、可能承担的风险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已委托本所同一律师代理一审,二审继续委托的,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协商收费;本所律师未代理一审,单独委托代理二审的,在一审收费标准上增加收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

3、同时将多个阶段的代理或辩护委托本所律师的,累加后酌减收取。

4、风险代理的收费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允许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对某些案件充分协商后,以协议确定具体的收费数额和收费方式。

5、律师为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交通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由委托人承担,支付方式由双方协议约定。

6、委托人应在与律师事务所确定委托关系收交纳律师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标准所列明的起点价,均指最低收费标准,上不封顶,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人与本所在委托合同中明确。

七、本标准由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本所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八、本标准经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于2016年11月14日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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